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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陈琴:

本院受理你诉魏荣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撤回上诉处理。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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