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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22)
个人异地携带卷烟超50条属违法行为

市民罗先生在外省做生意,近日因老家亲戚结婚,打算从经商所在地购买价格更为便宜的“中华”烟用于办喜事用,但就是否能够携带购买的卷烟乘车产生疑惑。

针对罗先生的疑惑,市烟草专卖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依据这两条规定条款,罗先生只要携带卷烟的数量不超过50条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携带卷烟数量超过50条,那就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作出处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记者刘俊 通讯员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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