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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朱宏阁、朱洪君、十堰鸿福开元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6)鄂03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李艳依法享有朱宏阁向其应偿还的借款2351950元及利息的债权。朱洪君、十堰鸿福开元运输有限公司对235195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2月20日,李艳与王子彦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王子彦。

李艳、王子彦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及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朱宏阁、朱洪君、十堰鸿福开元运输有限公司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子彦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李艳通知人:王子彦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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