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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告知书
十郧民离婚撤字[2019]1-1号

王小清同志:

根据《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十郧政复决字[2019]第5号关于“撤销被申请人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2018年8月13日发出的离婚证字号为l420321-2018-000931离婚证”的行政复议决定,因你故意隐瞒妻子赵敏蕊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的事实,我局决定撤销你与赵敏蕊于2018年8月13日在我局办理的离婚登记 (即你与赵敏蕊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自始无效),同时,我们将注销并收回离婚证。你在未依法重新办理离婚手续前,依然维持与赵敏蕊的婚姻关系,不得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否则按重婚处理,特此告知。

如果不服复议决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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