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通知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5天下午3: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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