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54
专卖资格取消未满三年不予发证

去年,市民李某的商贸公司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始经营卷烟,后因一年来多次违规经营,其许可证被注销。为能继续经营卷烟,李某将商贸公司法人更改为自己的儿子,由其重新办理许可证。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核对营业执照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于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针对李某的做法,十堰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解释,根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年内,李某多次违规经营,因此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此外,根据该办法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种情形,其中就包括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本案例中,李某的商贸公司虽然更换了法人,但经营主体等登记事项并未变更,加上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故不予发证。 (记者刘俊 通讯员丁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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