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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释法明理

本报讯通讯 员 贺鑫 报道:近日,由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涉嫌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监督员受邀观摩此次庭审。

今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竹溪县天宝乡老庄子村自家地里烧火粪时,将火引至周围杂草,因疏忽大意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77亩,造成7849株林木被烧死。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涉案区内森林烧毁,不仅涉嫌构成失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因此,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双方围绕具体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认赔,愿意承担修复责任。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已于开庭前补种2000株苗木。经过开庭审理,该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周某某承担“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补植苗木面积77亩,补植苗木7849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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