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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82
转让店铺不能转让烟草证

两年前,零售户王先生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近,王先生准备将店铺转让给别人经营,为了尽快将店铺转让出去,王先生想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店铺一起转让,不知是否可行?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此外,《细则》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此,王先生转让店铺时不能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同转让。如果他不再经营卷烟,应当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歇业申请。店铺转让后,新店主应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 (记者 刘俊 通讯员 丁子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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