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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致十堰九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4日,贵公司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小写¥16,000,000.00元)。我公司为贵公司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同日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SYD2016年011400105)。
因贵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银行要求我公司承担借款保证责任。2017年1月6日,我公司垫款人民币7518717.27元,代贵公司向银行偿还借款,履行了借款担保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现我公司郑重向贵公司函告如下:
请贵公司与2023年1月15日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将垫付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壹万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贰角柒分(小写¥7,518,717.27元)及其利息支付给我公司。
由于本催款函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登报予以函告。
特此函告。
十堰市大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附:十堰市大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信息
户名:十堰市大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十堰市工行三堰支行
账号:1810000319200019356
公司联系人:徐义全
电话:1388682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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