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经郧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解除2018-01、02、03、08、09号五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出让编号郧阳区2018-01、02、03、08、09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自动解除与该宗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土地依法收回并纳入郧阳区土地储备库。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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