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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汪梦琴:

本局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对你作出十市监处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对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给予没收涉案商标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辉、吴亚红;

电话:0719-8666020。

联系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1号

邮编:442000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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