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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六个月以上即可公告注销

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2023年7月,A县卷烟零售户尚某因故外出打工,未到当地烟草专卖局办理停业手续。今年4月,尚某准备重新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时,却被告知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已经办理注销手续。请问 A县烟草专卖局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尚某停止卷烟零售经营业务长达10个月且未办理停业手续,属于发证机关应当公告收回的情形。按照2021年3月31日开始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若尚某想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应重新提交申请。(通讯员 周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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