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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杨郴:

根据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6)鄂03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张斌兵依法享有杨郴向其应偿还的借款39.35万元及利息的债权。2018年12月28日,张斌兵与袁向军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袁向军。

张斌兵、袁向军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及受让方,现通知要求借款人杨郴从通知之日起立即向袁向军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斌兵 电话:18607283318

通知人:袁向军 电话:13797812199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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