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本报讯通讯员薛宏龙报道: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98号)精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此举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营造了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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