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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保障民企健康发展
——市人民检察院就开展“尊商重商崇商安商”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特约记者高先虎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六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尊商重商崇商安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等文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尊商重商崇商安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详见2019年4月26日十堰日报3版报道)。专项行动开展的背景是什么?总体要求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工作措施?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针对这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

为民营经济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民营企业有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的愿望和防控风险的需求,也要求检察机关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开展了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等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新决策部署,全面适应检察职能变化,全面体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新需求,市人民检察院站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履职尽责,为民营经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问: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司法服务机制,进一步营造尊商重商崇商安商的良好环境,努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为十堰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具体来说,一是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意识;二是依法惩治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办案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水平。

问:检察机关将怎样依托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答:一是从理念上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本地、外地民营企业案件。特别是牢固树立依法、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二是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三是加强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对违法扣押、冻结、查封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加强涉企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加大力度甄别、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促进公正裁判。及时受理申诉,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破产清算等案件审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

问: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新增职能,检察机关怎样发挥这项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答: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在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养殖业、采石采砂采矿等行业领域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同时,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避免环保执法简单化”的政策,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甚至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并在类案办理中,推动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服务企业“一案三赢”。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既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用地成本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问: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怎样把握好有关法律政策界限?

答: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错”与“罪”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

问:专项行动对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答: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改进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坚持严格充分履职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

此外,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对检察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违纪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问: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

答:建立检察机关联系民营企业制度,主动加强与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民营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注重以检察建议方式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依托传统媒体、“两微一端”等平台,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从工商联、民营经济人士中选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努力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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