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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 《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区政府依法作出的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2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保障市政、水利等公共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起百二河河道,西至四四厂厂区公路,南起东汽九中,北至销售处停车场(具体以《茅箭区四四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四四厂片区现场张贴)。

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详见四四厂片区现场张贴)

四、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持房屋的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茅箭区四四厂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联系人:周沙

联系电话:18772210710

监督电话:0719—8785977

被征收人如对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2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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