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10月9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某某、潘某某等12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认定以范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十堰市城区、十堰市郧阳区等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依法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范某某以同乡、朋友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潘某某、杨某,并通过被告人潘某某纠集多名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纠集在一起,采取“跟、贴、靠”软暴力及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十堰市城区、郧阳区等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骨干成员,形成有明确首要分子、纠集者相对固定、多名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使人民群众安全感降低,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郧阳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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