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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发《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健全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李强报道: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预付卡)在各行各业广泛运用,在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监管责任、管理规范、制度约束尚不够完善,已成为新的消费投诉问题热点和处置难点。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 (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确管理流程,逐步规范约束经营者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件指出,要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分段监管,综合治理、信息共享,诚信经营、理性消费,教育引导、规范惩戒、促防结合,督办检查、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建立“三大机制”。

建立事前源头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企业和经营者登记、核准、审验过程中,主动做好预付卡发放备案宣传工作,提示相关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行政登记和银行资金监管专户开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行业领域内经营者签订预付卡规范经营书面承诺,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规范性文本,规范合同管理。

建立事中监督管理的处防联动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适时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警和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管辖区域巡查,提醒经营户规范预付卡业务,及时向社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信息;投诉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行业主管部门无执法依据的,要积极进行行政协调,协调未果的经部门联席会议协商,移交给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处理。

建立事后惩处管理的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理、消费者维权及消费者满意度等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经营者信用记录,及时发出消费预警。对于典型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可会同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跑路”、“涉嫌非法吸储”等影响恶劣或金额较大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到处罚或发生恶劣行为的经营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录入社会信用平台联合惩戒,并在媒体上公布。

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保证金开户工作,确定存管资金比例,监督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资金使用,督促存管银行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保证金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查处由部门联席会议商定移交的案件;各级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教育、住建等部门负责本领域经营者的预付卡发放备案工作,积极协调、主动承担本领域内预付卡纠纷和消费者维权工作;各级公安部门机关负责及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审查立案侦办,形成震慑态势,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消费预警提示、以案释法宣教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利用预付卡实施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排查、处置工作;各级信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好平台,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大胆探索建立预付卡消费信用等级制度,依法依规将各类经营者基础信息及失信行为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履职担当、为民解忧”的时代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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