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催收公告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公告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我行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致营业执照变更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债权债务继受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十堰市凌恒工贸有限公司与我行于2017年3月7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何本来、李智宏、王佶、周静,均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十堰市凌恒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公告之日,尚有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偿还。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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