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0年02月27  星期 > 3版-综合报道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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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生新冠肺炎场所的人员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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