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0年03月06  星期 > 2版-时政要闻 > 正文
 [字号   ]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更好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从2020年3月1日起,十堰市全域禁猎。

三、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五、林业、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十堰市公安局110,十堰市森林公安局0719-8116119,十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719-8683646)。

八、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日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