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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彭继华、十堰九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楚民:

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你(单位)通知如下:杨金银已于2020年6月18日将其享有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依法转变让给了胡汉文。请你(单位)直接向胡汉文(公民身份证号422202197012165255,联系电话13972453000)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杨金银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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