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1年03月25  星期 > 4版-理论综合 > 正文
 [字号   ]   
“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62:
消费者卖卷烟给零售店违法

市民王先生原计划在春节期间举行婚礼,就购买了一批卷烟。然而,受疫情影响,婚礼无法如期举行,于是他本人想把这些卷烟处理给周边的零售店,但不知是否可行。

针对王先生的这种情况,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答复: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王先生将卷烟出售给零售店,将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相对的,若零售店收购卷烟,则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记者刘俊通讯员丁杰整理)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