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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上述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市人大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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