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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丹江口市元钢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帮海(身份证号:51250119700903****)于2020年1月15日在你单位承包的宜彝高速公路1标段施工作业时发生工伤事故。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相关规定,我中心已向刘帮海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103905.80元,并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翠社告(2024)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3905.80元转入我中心指定账户,逾期不退还的,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政务中心2号楼3楼)

联系人:陈顺洪

联系电话:0831-8958073

户名: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宾翠屏支行

账号:22470201040000379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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