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小故事系列之⑥
签订合同时能随意约定管辖法院吗?
12月12日,记者从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起诉人以有约定管辖条款为由,要求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茅箭区人民法院却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这究竟为何?
本案件起诉的原告系武汉 A公司,在2023年与襄阳 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50万元,由襄阳 C公司、吴某、李某、黎某、赵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协商解决不了,可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借款到期未还,武汉 A公司遂将 B公司和连带保证人共同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
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定案件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不在茅箭区,茅箭区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其约定管辖无效,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在进行约定管辖时,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例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不能任意约定。 (记者刘俊通讯员 余路越王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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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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