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记者从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市民小涵(化名)通过某社交平台与被告小宇(化名)结交,双方经常在平台上分享交流炒股经验,并就合作炒股事项达成合意、约定亏损赔偿事宜。今年2月至4月间,小涵在小宇的指导下购入股票并盈利,先后分四次将6.7万元转账至小宇账户,尔后,小涵所购买的股票连续亏损,金额达到20余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
该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和履行情况对案情进行取证、分析,被告小宇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通过微信指导原告小涵操作股票并对于指导盈利的股票收取50%的利润分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小宇向原告小涵返还钱款6.7万元。
(记者刘俊通讯员 王诗君耿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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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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