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我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1〕
2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25年十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证相关事项
(一)认证审核主体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证审核。市城区(含武当山特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的由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十堰市天津路78号(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电话:0719-8052016。
郧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46号(郧阳区残联),联系电话:0719-7609667。
郧西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城关镇人民路77号(郧西县残联),联系电话:0719-6236638。
丹江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丹江口市水都大道(丹江口市残联),联系电话:0719-5259909。
房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房县市民之家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联系人:李宇,咨询电话:0719-3227071。
竹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6号(原政务中心东区5楼509室),联系电话:0719-4226029。
竹溪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城关镇东门街202号(竹溪县残联),联系电话:0719-2727776。
(二)认证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当年认证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认证流程
1.网上认证: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业务属地的行政区划地,在部门服务-市残联(县市区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业务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二条第1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工资发放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或银行流水);
(6)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三、征收相关事项
(一)缴费对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
茅箭区税务局0719-8893450;
张湾区税务局0719-8687178;
经开区税务局0719-8310136;
武当山税务局0719-5660119;
郧阳区税务局0719-7237944;
郧西县税务局0719-6223888;
房县税务局0719-3247339;
丹江口市税务局0719-5229372;
竹山县税务局0719-4222122;
竹溪县税务局0719-2726256;
第一税务分局0719-8656779;
第二税务分局0719-8761531。
(三)征收标准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五)优惠政策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