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协议决定书
当事人: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兰
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二号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你单位位于十堰市北京南路刘家沟20.46亩土地。按照协议约定,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二号线建设工程指挥部已向你单位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资金。按照协议约定,你单位应当交付土地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但截至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二号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催告期满,你单位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现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一、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位于十堰市北京南路刘家沟20.46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3)第0002719号”。
二、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30日内将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十堰市北京南路刘家沟20.46亩土地完整交回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二号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占有、控制、使用、处置。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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