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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歇业不是保护伞

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零售户孙先生的店内,一次性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某品牌卷烟60条。经立案调查,该市烟草专卖局告知孙先生,将对其作出罚款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得知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3年内不得再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孙先生立即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了歇业申请,以规避行政处罚。鉴于孙先生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当地烟草专卖局中止了孙先生的歇业申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本案中,专卖执法人员在孙先生店里一次性查获假烟超过50条。孙先生符合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在这里提醒广大零售商家,歇业不是保护伞,一定要守法经营。(通讯员 周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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