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坚持以案释法共护生态环境
本报讯通讯 员 李葳蕤 报道:为满足口腹之欲在山上私设猎夹,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4月8日,笔者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近日判决,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5年9月下旬,王某某在丹江口市盐池河镇长滩河村山林中放置狩猎夹。同年11月19日,他捕获斑羚(俗称“麻羊”)一只,次日在家宰杀时被查获。
2025年12月17日,该案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与批评教育,王某某自愿认罪,并承诺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与村委会签署《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山林管护志愿服务协议》,自愿承担义务山林管护服务两年。今年1月13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今年2月28日,该院建议将此案的庭审安排在发案地村进行,并邀请村民及护林员旁听庭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庭审现场,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开展普法教育,呼吁旁听群众自觉学法守法,不使用猎夹、猎套等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野味,发现非法捕猎行为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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