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碧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两处房屋(1)B栋与 C栋房屋之间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5.81平方米(2)C栋房屋南侧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建设两处房屋:(1)B栋与 C栋房屋之间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5.81平方米(2)C栋房屋南侧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的情况属实。
证据一: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移交碧清香聚小区建设项目违建线索的函,证明违法线索。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碧清香聚小区违建房屋技术分析报告;证明具体违法事实和地点。
2026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十城责停(改)通字〔2026〕第100002号),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15日内自行拆除,到期仍未拆除。2026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城罚先告字〔2025〕第10000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建设两处房屋:(1)B栋与 C栋房屋之间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5.81平方米;(2)C栋房屋南侧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序号5“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节”和《十堰市城区建设工程每平米参考造价(2017)年》7层以下砖混结构住宅楼造价》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 B栋与 C栋房屋之间建设的95.81平方米和C栋后建设的96.42平方米的房屋,拆除费用由其公司自行承担。
2.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上述违法建设合计面积192.23㎡的工程造价10%的罚款18069.62元(192.23㎡×940元/㎡×1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张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登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均已搬迁,且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18号)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广场西街移民巷6号)邮寄送达《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城罚决字〔2025〕第100008号。鉴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十堰市白浪东路118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A区(邮政编码:442013)
联系人:张志敏
联系电话:0719-8314781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6年7月20日

本期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