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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四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以案促改筑牢安全防线

记者 潘世新 通讯员 贺翔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与专项执法整治,从严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通报4起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督促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及使用单位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底线。

案例一:逾期未完成电梯维保

5月11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张湾区七里垭路一处住宅小区开展实地核查。执法人员调取小区电梯维保台账,发现该小区37号楼4台电梯末次维保日期为4月25日,依照规范应于5月10日前完成周期维保工作。执法人员通过监控溯源、问询维保作业人员,查实十堰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遵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电梯维保作业。

涉事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办阶段,涉事企业依照监管要求完成电梯全面检修及补维保作业。

监管提示:电梯是居民日常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按期、依规维保是设备平稳运行的核心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择优遴选具备合法资质的维保单位,全程监督维保作业过程;维保单位须持证依规经营,严格对照规范按期落实维保作业,完整归档留存维保记录,第一时间排查消除设备运行隐患。

案例二:未落实电梯日管控责任

5月12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物业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宝丰镇某物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梯安全员李某5月份未落实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未按规范填报日常检查台账,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即刻完成整改,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示:特种设备安全员是设备末端安全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各物业服务企业须配齐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刚性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机制,杜绝台账空白、记录造假、日常巡检走过场等各类违规问题。

案例三: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

5月14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在丰溪镇辽叶村十巫南高速公路钢筋加工场开展安全巡查,现场查实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台起重机械检验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设备检验超期后依旧投入现场施工作业。

涉事企业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设备,监管部门依规作出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该企业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

监管提示:超期未检的起重机械极易发生倾覆、构件断裂等故障,引发伤亡事故。施工单位需在检验有效期到期的前一个月申报设备定期检验,检验逾期、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一律禁止投入施工使用。

案例四:使用超期未检叉车

3月27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一台叉车检验有效期截至2025年3月,设备超期情况下违规投入厂区作业。

涉事企业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监管部门立即下达整改文书,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事企业随即停用该台叉车,完成检验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监管提示:叉车超期使用易诱发制动失灵、零部件磨损失效等故障,极易造成人员碾压、车辆碰撞事故。各类生产厂区、物流经营企业应当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硬性要求,从源头化解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风险。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常态化巡查、突击抽查力度,紧盯电梯、起重机械、场内叉车等重点特种设备,从严整治维保缺位、检验逾期、安全管理失责等各类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领域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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