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少军同志辞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8月25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少军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少军同志辞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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