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国文特约记者宋建彬报道:9月16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推进会,公布《十堰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明确,成年肩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超过61厘米的,属于大型犬。烈性犬包括6类43个品种,含獒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梗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牧羊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猎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斗牛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其他具有潜在风险的犬种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
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禁止饲养《名录》中的大型犬和烈性犬。个人已经饲养的犬只系大型犬、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本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对犬只进行妥善处理。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携犬只进入的,需按规定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
目前,我市养犬登记工作正积极推进,其中十堰城区共设置33处养犬登记点,已累计登记各类犬只2568只。
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及候车(机)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军警犬和导盲犬、助残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明确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同时,《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携犬只外出时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或者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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