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
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买受人(购房者)与出卖人(开发商)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出卖人会要求买受人与之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纳订金或定金。但是,订金和定金这两个词语在大多数买受人的心里,觉得没什么区别,因此,在实际的购房活动中往往被混为一谈。然而,这两个词语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应该说还是很大的。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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