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十堰城区开始禁鞭
违规者当心受罚
■记者蒙丽娜特约记者孔令学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从3月2日(正月十七)开始,城区所有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期间,市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违规的燃放者和运输者进行处罚,并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据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元宵节后,市公安局将积极配合安监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已经办理运输许可证但违反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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