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湖北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道明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本委于2019年8月8日作出 “十劳人仲裁字(2019)第251号裁决书,因本委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现缺席裁决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湖北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道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34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60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07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607.6元、医疗费169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50元,上述项目共计256660.96元。二、驳回张道明的其他仲裁请求。若不服本委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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