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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34
亲戚间借烟调烟也违法

近日,在茅箭区经营杂食店的王女士和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店的妹妹因为卷烟零售生意时好时坏,想以互相借烟、调烟销售的方式灵活促销,又因不知此举是否涉嫌违法向市烟草专卖局咨询。

市烟草专卖局针对王女士及其妹妹的做法进行了指导和规劝。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此,按照以上条例规定,即便是一家人,各自订购的卷烟也是不允许相互流通的。(记者刘俊通讯员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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