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恶意举报还会被追究责任呀!”
日前,郧西县夹河镇陡岭子村王某因恶意诬告、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引来该村村民热议。
据悉,王某为解决自己无理诉求,以陡岭子水电站泄洪将其房屋和土地冲毁赔偿不到位、村干部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水电站扰乱正常生产,到市、县纪委缠访闹访,并怂恿多人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经多次调解,王某仍我行我素,发布恐吓、侮辱信息,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原来都说‘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在看来是行不通了!”王某蓄意诬告陷害他人被严肃追责的事件给党员干部和群众上了生动的一课。
【执纪者说】
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规范线索处置,强化分析研判。信访件承办人员要增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辨识度,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根据诬告陷害者不同身份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规则》规定,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规则》规定,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应当从重处理。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开展“两宣同步”,强化公开反馈。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对查否的问题线索,公开宣布调查结果,向干部群众澄清事实真相,同步向群众宣传党纪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进行信访,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加强与其他机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加强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的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部门信息互通,日常信息定期沟通,对诬告陷害行为依纪依法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通讯员陈远波王传深李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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