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秀俭(公民身份证号:420302197801121232,手机号码:15872701496):
经调查,你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动罚【2021】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郧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办公地址:郧西县郧西大道69号
办公电话:0719-6234198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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