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4年03月07  星期 > A02版-时政要闻 > 正文
 [字号   ]   
一市民享受公积金新政“红利”
全市首笔,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报讯记者罗伟通讯 员 康红伟朱艳芳 报道:3月4日,我市一市民享受公积金新政“红利”:提取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款,用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招商·兰溪谷预定了一套130余平方米的新房,成为我市公积金新政施行后,第一位提取公积金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者。

34岁的吴女士是我市某单位职工。近年来,吴女士一直想拥有一套大房子。因经济原因,她“坐拥”大房的梦想未能实现。前不久,我市进一步释放公积金政策“红利”,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市民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加便捷、优惠、灵活。吴女士仔细研读住房公积金“新政”,发现其中一条为:可提取公积金付购房首付。她随后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张湾办事处进行详细咨询。在得知自己符合“新政”要求后,她立即到早已看好的楼盘,预定了一套面积为13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吴女士个人公积金账户上有5万元钱,她办理了相关手续,用这5万元来付购房首付。首付款剩余部分,吴女士自行筹措。尽管只有5万元,但吴女士认为帮自己解决了大问题。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购买十堰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缴存人可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购买住房,首付款转入住建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购房差额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前,十堰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先例。新出台的《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新增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购买住房的办理流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开发企业承诺书,支持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缴存人提交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根据购房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建部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完成后,购房人可按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相关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今年,《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继发布,进一步释放公积金政策“红利”,包括取消“提取、贷款二选一”限制,购房可每两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可提取公积金付购房首付款,省内各市州公积金可异地委扣还贷等新政策。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