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私自签订“0元月租”的租赁合同,该当何责?8月5日,记者从茅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经济纠纷案,可供普及法律知识并引以为鉴。
据悉,被告人小陈为原告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事项。2019年至2020年任职期间曾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并与多家公司签订《客车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协议租赁旅游客车多台,其中每台月租金在300至5500元不等。2020年6至8月,被告人小陈代表公司与某租赁公司 B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 A公司以每台车新增里程按2元/公里给 B公司奖励后,又先后与 B公司签订3份“0元月租”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累计向 B公司交付车辆92台。A公司认为被告人小陈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失,遂将小陈告上法庭。
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小陈作为 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为公司谋取合法利益。其在履行职务时,代表 A公司签订多笔“0元月租”的《租赁合同》,均属无对价合同,减少了 A公司租赁费收入,有悖于公司高管应当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最终,参照本案所涉有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底价标准——每月每台车辆租赁费300元确定小陈应赔偿金额,即按照92台车(其中,27台租期12个月,65台租期18个月)合计,判定小陈赔偿A公司共计448200元。
(记者刘俊通讯员 王诗君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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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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