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告
依据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丹法执字第34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丹法执字第140号】及《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王万生位于郧县城关镇广场东街菜园8号1栋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郧房字第0003175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杨宗志名下,特公告“郧房字第000317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2011年9月15日
依据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丹法执字第34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丹法执字第140号】及《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王万生位于郧县城关镇广场东街菜园8号1栋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郧房字第0003175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杨宗志名下,特公告“郧房字第000317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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