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9年08月15  星期 > 1版-十堰要闻 > 正文
 [字号   ]   
我市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

编者按: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为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高质量开展,营造“先学先改”的舆论氛围,本报今天起开设“守初心、担使命 找差距、抓落实——深入推进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栏,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主题教育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介绍我市主题教育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推广我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解决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抓实干、转变作风的好经验好做法。

本报讯 记者周亚晖特约记者叶相成报道:日前,我市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崔亮说。

我市将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今年底前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开展相关改革实践,力争到2020年构建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有以下三项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汉江流域(十堰市境内)汉江干流、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潘口水库,汉江支流堵河、滔河、天河、金钱河、南河等国家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

《方案》还对如何实行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与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主要工作明确了责任单位。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