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鄂03强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斗国科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北斗国科 (十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斗国科十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鄂03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北斗国科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斗国科十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湖北杰信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成员,依法对北斗国科十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北斗国科十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
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万达广场科创园B幢611室
联系人:姚依璐律师
电话:15172279797
逾期申报债权的可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且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之程序行使权利。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北斗国科十堰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均作废。
三、北斗国科十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包括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缴清注册资本金的公司股东)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依法进行追缴。
四、北斗国科十堰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如上述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北斗国科十堰公司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北斗国科 (十堰)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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