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19)鄂房证字第069号公证的决定
(2020)鄂房证撤字第001号
经审查,我处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的 (2019)鄂房证字第069《公证书》,因当事人李正权与李新协商后自愿撤销。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湖北省公证协会投诉。
湖北省房县公证处
2020年4月15日
(2020)鄂房证撤字第001号
经审查,我处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的 (2019)鄂房证字第069《公证书》,因当事人李正权与李新协商后自愿撤销。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湖北省公证协会投诉。
湖北省房县公证处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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