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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水环境质量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考核优良的奖励不合格的限批

本报讯 记者纪枫波 特约记者叶相成报道:为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日前,市政府印发 《十堰市水环境质量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全市每年归集3300万元,用于水环境质量横向生态补偿。

《办法》指出,全市水环境质量横向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包括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市控断面。各县(市、区)考核市域内流域断面水质情况实行月度水质情况评估和年度水质情况评估。国控和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情况由国家和省反馈数据确定;市控考核断面水质情况根据我市水质监测结果评估确定。考核断面月度或年度水质全部考核指标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时,视为达标。若考核断面月度或年度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将该断面指标与入境断面指标对比。若指标值保持不变或优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达标;若任一指标值劣于入境断面指标值,确定其月度或年度水质不达标;没有入境断面作对比的,确定其月度或年度水质不达标。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水质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至89分(含)为良好、60分(含)至84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县(市、区)水质年度考核得分,重点根据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月度水质达标情况得分来评分。另外,《办法》专门设置加、减分项。其中,若出现水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不力等情况被国家级通报的减20分、被省级通报的减10分、被市级通报的减5分;发生重特大水环境事件的县(市、区),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办法》指出,水环境质量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 (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10个县 (市、区)财政每年各归集300万元上缴市财政。市政府对达到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县 (市、区)予以资金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县 (市、区)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 (市、区)政府应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办法》明确,水环境质量横向生态补偿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 (市、区)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并作为市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挂钩。断面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县 (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该县 (市、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批 (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直至该断面水质连续6个月稳定达标后取消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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