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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73
未亮证经营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刘俊通讯 员 丁杰 报道:近日,市烟草专卖局例行检查发现,在茅箭区经营卷烟零售的店主刘先生将烟草零售许可证放置在抽屉里,未能及时亮证。经询问得知,由于店铺面积小,刘先生觉得许可证摆放占空间,便将其放于抽屉中。对此,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此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解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以上规定,持证零售商户应当亮证经营,否则,将承担停业整顿甚至取消经营资格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作人员提醒经营户应在店内显眼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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