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7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可转让
近日,卷烟零售户李先生咨询:因店铺经营状况不佳,遇到资金周转难题,计划转让店铺,并一同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知道是否可行。
针对上述问题,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依法作出解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户销售卷烟的唯一合法证明。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李先生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等情形,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如果必须转让便利店,卷烟零售户应到当地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歇业手续。
(记者 刘俊 通讯员 丁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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